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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1]12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
实施时间: 2011-9-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5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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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篡改企业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自2011年5月起已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试运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税服务厅应按照总局要求为纳税人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票认证时可以对票面中除密文以外的信息进行人工干预。
  二、对于二维码密文无法解密的,可以进行多次认证。对于多次认证后二维码密文仍然无法解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购买方可依据“无法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相关接口,网上认证系统暂时无法对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
  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对于认证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技术性问题,可拨打税务总局呼叫中心电话(4008112366)解决。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47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
  3.《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修正:

因附件体积较大,可在下面页面下载:

http://www.qd-n-tax.gov.cn/JinQiWenJian/201109/t20110902_317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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