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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1]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8-22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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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陈立德会计师事务所(ANTHONY CHAN& CERTIFIED PUBLIC ACUNTANTS):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1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请你所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5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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