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涉外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部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1]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8-18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财政厅(局):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截至目前,以下5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驻在期已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作自行取消处理。
  香港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3月6日)
  (法国)马扎尔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4月26日)
  美国东方皇后会计公司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0年8月7日)
  (德国)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上海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1年5月9日)
  日本名尾公认会计士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驻在期满日:2011年7月30日)
  自驻在期满之日起,上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不得再以代表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一经发现,将依据我国有关法规制度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的通知 会协[2020]35号 2020/9/22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1 2018/1/15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苏价费[1994]14 1994/7/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 粤价[2004]292号 2005/1/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统一我省会计师事务 黔价经[1997]92 1997/6/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 苏会协[2020]57 2020/7/29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会协[2004]18号 2004/3/4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监督资料报备工 2010/3/1
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征 2025/8/18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浙嘉地税政[200 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