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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9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16
实施时间: 2011-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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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增加我局车管业务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公后〔2011〕1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做好本市部分车管业务受理网点的扩大调整工作,同意增加各区县公安局为“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行使证工本费”、“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具体收费项目及对应的车管业务详见附表)。
  二、市与区县公安局开展车管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自2011年10月起由市与区县公安局分别全额缴入市和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2011年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2012年起由同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请在接函后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到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进行收费,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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