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车管业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11]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8-16
实施时间: 2011-8-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做好部分车管业务受理网点扩大等便民措施的落实工作,经研究,市财政局同意增加各区县公安局为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增加区县公安局为执收主体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对应的车管业务详见附表。
  二、区县公安局开展车管业务所需的收费票据由区县财政局供应;收费收入自2011年10月起由区县公安局全额缴入区县级国库;相关支出2011年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2012年起由区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相关收费执收主体确认、项目登记、票据供应及经费保障等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完成有关执收单位资格及相关票据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区县车管业务对应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 2013/10/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 湘财综[2005]19 2005/5/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部 沪财税[2022]5号 2022/2/28
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2019/7/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辽政发[2008]44 2009/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辽地税流[1998] 1998/4/22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征我省部分行 2015/3/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厦财综[2013]3号 2013/1/1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1989/7/1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 沪财预[2002]2号 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