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3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外销售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其他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统一改按“预征率法”计算,不再执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9〕10号)规定。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当期应预缴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核定的增值税预征率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和结算汇缴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结算汇缴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分支机构应预缴增值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当期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增值税额。
  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确定。根据上述两公司经营情况和税负情况,2011年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中石油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1%、1%执行。上述两公司年度中间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本公告自2011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会计 2021/12/28
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 财税[2015]87号 2015/8/10
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19 2001/12/14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中移铁通有限 青财税字[2021] 2021/2/9
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 2010/2/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 2010/12/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在京二级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1/5/3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瑞幸咖啡[青海 青财税[2025]1号 2025/3/25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 2016/6/1
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 保监复[2002]44 200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