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10
实施时间: 2011-8-10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76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1%调整为2%;征收范围扩大,覆盖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目前我局税收信息系统软件已在着手修改,网站也将增设“‘地方教育附加’补缴申报”功能,方便纳税人进行补缴申报操作,预计9月1日上线。因此,8月份的网上申报仍按原来的申报操作不变。
  自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以后的费款均按新征收率(2%)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1-7月的应补缴费款,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或到办税大厅办理申报缴纳(具体操作方法会另行通知)。在9月19日之前申报补缴费款的,不会征收滞纳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5/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赣府厅发[2010] 2010/9/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等上市公司和 闽财税[2005]95 2005/12/1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金市财教[2009] 2009/4/13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1/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 沪府办[2014]70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 京财文[2011]29 2012/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 2011/8/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调整为2%有关 20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