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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10]24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8
实施时间: 2010-7-28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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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赣州、吉安、宜春、上饶、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52号),对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的2010年1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购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税图片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江西省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江西省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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