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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格[2011]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7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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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物价局于2009年4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桂价格〔2009〕111号)试行期满。试行两年来,这一政策为规范我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秩序,促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民爆物品价格管理,维护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现将正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价格行为,维护民用爆炸物品市场秩序,促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凡在广西境内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对象必须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合法资质及行政许可手续的企业或单位。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出厂价、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用爆破作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价格及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我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配送服务费的最高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配送服务费的具体最高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服务成本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按“以收抵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不超过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核定,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民爆销售、配送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具体最高销售价格、配送服务费具体最高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 生产企业出厂价格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变动时,应在新价格执行当日起3天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所辖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作价公式: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经营费率)+(出厂价格×进货运杂费率)+税金 。
  (一)出厂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二)综合经营费率由管理费用率、销售费用率、利息率、利润率构成,不包括进货运杂费率及配送服务费率。从自治区级销售企业到最终用户的综合经营费率总水平不得超过30%。
  (三)进货运杂费指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仓库或港口、码头、车站通过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达民用爆炸物品经营企业(直供用户)仓库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费、途中各种杂费(含过路、过桥、过河(江)等费用)、装卸费、押运费等。进货运杂费率上限不得突破12%。
  (四)税金是指依国家税法规定计征的增值税。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费
  (一)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或配送企业(单位)通过配货、运输方式,将民用爆炸物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或回收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或对爆破作业过程实行跟踪与监管等活动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企业或单位,接受委托提供配送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配送服务费。
  (三)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费标准
  1.整车配送服务费最高标准为2.00元/吨.公里(含押运费用)。配送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发生的收费,均由托运人负担,其费用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2.零担配送服务费标准,可按不同服务内容的四种主要类型,实行差别作价(均含押运费用,配送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说明详见附表)。
  第十条 民用爆破作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民用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者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新农村建设,对农民非经营性使用、农村水利和经政府部门立项的农村扶贫交通项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实行优惠政策,其具体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单位)和民用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认真做好价格备案工作。任何企业(单位)及部门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明码标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单位)和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要在醒目位置将出厂价格、销售价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优惠政策、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价格、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爆破物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广西民用爆炸物品零担配送服务最高收费标准

产 品 名 称

 

服务内容

炸药

(元/公斤)

雷管

(元/发)

导爆索

(元/米)

塑料导爆管

(元/米)

1.00

0.15

0.10

0.10

配送

1.80

0.20

0.15

0.15

配送、清退

1.80

0.20

0.15

0.15

配送、监管

3.50

0.50

0.30

0.30

配送、清退、监管


  服务内容说明:
  1.配送:是指取得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或单位使用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将民爆物品押运送达客户指定地点(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服务行为。
  2.清退:是指取得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或单位使用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将爆破作业地点当天使用剩余的民爆物品清理登记后押运退回至民爆物品仓库的服务行为。
  3.监管:是指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或单位对民爆物品爆破作业过程实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的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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