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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4
实施时间: 2003-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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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特准退税企业(即除外贸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使用专用发票(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进行退税申报的,主管退税机关应在每月10日前,将通过认证的有关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按附件5的规定生成电子数据,传递到ftp://出口退税处/特准退税企业专用发票上传。退税机关对特准退税企业用于退税申报的专用发票,若目前尚不能应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退税管理的,应与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
  二、从2003年9月1日起,对于在退税审核(人工比对)中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有关明细情况按附件3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传递到ftp://出口退税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上传。
  三、各地退税机关应每月将办理出口退税的专用发票情况提供给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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