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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17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8-1
失效时间: 2012-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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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根据你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经研究,现就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非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由按结算额的1.5%计收调整为按结算额的0.8%计收。
  二、现金结算的结算服务费仍按超额递减的方式计收,年结算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下部分按1%计收,3亿元以上至6亿元(含6亿元)部分按0.75%计收,6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按0.5%计收,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5%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再根据你公司的运营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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