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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10]199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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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发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发票管理中发票缴销、发售等事项做进一步明确,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缴销管理
  (一)缴销期限
  缴销期限按半年缴销、按季缴销、按月缴销三种类型。
  凡获得纳税信用等级A级,且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可实行按半年一次缴销发票的管理方式。
  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按期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两年内无发票违章记录;且实行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可实行按季一次缴销发票的管理方式。
  其他纳税人发票缴销仍实行按月缴销的管理方式。对用量特别小的纳税人,每月用量不足一本的,可逐月查验,按季缴销。
  以上各种情形的发票缴销原则上在办税服务厅进行。
  (二)审批方式
  凡符合按半年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同意,方可实行。续领时,须经各县、区局局长同意并报市局备案。
  凡符合按季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审批后报市局备案,方可实行。续领时,须经县、区局分管发票的局长审批同意。
  二、关于发票发售管理
  凡实行按半年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按半年用量发售发票。纳税人可回单位自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凡实行按季缴销发票的纳税户,可按季度用量发售发票。纳税人可回单位自行加盖发票专用章。
  凡实行按月缴销发票的纳税户,可按月用量发售发票。纳税人需在领购环节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回。
  三、关于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自印衔头发票管理
  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业发票管理制度政策维持不变。
  自印衔头发票印制入库后,凡批量一次发售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的,纳税人应按要求每月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在缴销期限内原则上对衔头发票至少进行一次批量验旧。
  主管地税机关定期对衔头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数据,防止和杜绝开具发票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行为。
  四、发票跟踪管理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放宽”管理,不是“放松”管理。而是新形势下,地税工作进一步为纳税人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对按不同缴销方式的纳税人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按半年、按季缴销发票纳税人的巡管巡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享受按半年、季缴销的资格。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行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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