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5-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6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照《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发改委每年分两批公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名单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该名单未对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予以区分和明确。因此,省局将对2011年及以后年度(按发证日期)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属国税部门征管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企业逐批予以确认,对未纳入省局确认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对2011年以前(按发证日期)取得《资源综合利认定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和有关资料,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备案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重点审核企业当期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当期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122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 京发改[2008]11 2008/8/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 沪国税流[2005] 2005/12/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湘财税[2015]17 2015/8/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粤国税发[2008]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 皖税函[2021]15 2021/5/2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 赣国税发[2005] 2006/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废渣掺兑种类 皖国税函[2003] 2003/1/9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 鄂发改环资[200 2007/4/6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湘经环资[2006] 2008/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 粤国税函[2007] 2007/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