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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建[2008]35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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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为加强和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我省试点期间的各项政策包括《四川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建[2008]1号)执行到2008年11月30日止,在此之前实现销售的补贴类产品,其补贴资金仍按川财建[2008]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负担并清算,即补贴资金中央负担80%,地方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的20%中,省、市(州)、县(市)三级财政分别按5:3:2的比例负担,其中对扩权试点县(市)应由市(州)级负担的部分由省级承担。各县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乡镇审核机构尽快与辖区内各销售网点联系衔接,抓紧时间对2008年11月30日以前销售补贴类产品的情况进行清理,全面录入相关信息(包括以现金方式兑付的补贴资金),尽快审核、兑付补贴资金,并按要求不重不漏地填制附表,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漏报、逾期未报的,责任自负。
  2、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家电下乡工作进入推广阶段,一律改按新的政策执行,包括纳入补贴类产品的范围、补贴类产品的最高限价、每户农民限定购买的台(件)数量、补贴资金的负担级次及比例等。2008年12月1日以后销售的补贴产品的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帐户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2008年12月份销售补贴产品兑付的补贴资金滚动至2009年底一并清算,清算办法另行通知。
  3、各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特设专户资金的核算管理,其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7号)执行。特设专户资金的年底结余可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整个推广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退回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帐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4、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受理申报的时间、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及程序等,并予以公告公示。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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