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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8]7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9
实施时间: 2008-5-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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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石脑油生产或外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收管理,做好监管工作。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销货方已发生免征消费税业务的,应按规定取得《证明单》,无法取得《证明单》的,应补缴消费税。
  二、要加强《证明单》使用管理,按规定建立台帐,《证明
  单》按需要向市局领取。
  三、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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