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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10]24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2
实施时间: 2010-10-2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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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征收工作。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有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擅自降低计税价格少征税款。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在日常征收中,要认真核对车辆信息,防止错用优惠税率情况的发生。对申请免税的车辆,要按照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流程,认真核对资料,查验车辆,严格免税车辆的申报审批。
  三、简化车辆购置税办税流程。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改变现行分两次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的程序。即日起,新车上牌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在资料齐全情况下,纳税人缴税后可直接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不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纳税人办理二次业务时,该车辆车主必须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并提供原行驶证复印件。
  四、及时做好与二手车市场的衔接工作。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要求二手车市场在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时,留存原行驶证复印件,标注发票号码,并告知二手车买卖双方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手续,建立车辆档案。
  五、减少车辆购置税办税资料。即日起,纳税人办税提供的车辆价格证明,国产车辆只需提供机动车统一发票报税联,取消机动车统一发票发票联复印件;进口车辆不变。
  六、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的检查工作。各单位要根据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特点,开展征管质量考核检查。要利用系统的报表管理功能,分析税款征收、新车备案、减免税操作、票证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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