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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1]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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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省各地在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后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确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对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前各地不论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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