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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及有关问题调研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7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1
实施时间: 2011-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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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航发〔2007〕159号),完善相关收费政策,规范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2008年以来我省范围内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归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范围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是指除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以外的非航空性业务收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根据旅客或货主的需要,为旅客或货主所提供的相关服务收费。其中,涉及旅客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包括旅客行李打包、行李寄存和贵宾服务等;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包括货站处理费、货物装卸费、货物冷冻保管费、中转货物处理费等。
  二、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管理权限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根据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旅客或货主选择性小,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按照定价目录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除国家管理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所有涉及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机场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机场客运专线(空港快线)票价管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城际交通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6号文)规定执行。具体价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自愿有偿,合理利润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三、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的管理程序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提出调整涉及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其中,属省统一管理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调整建议;非省属统一管理(深圳、珠海等)的机场管理机构及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服务提供方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我局。
  申请材料包括:⑴申请调整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⑵相关成本测算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的经营成本,以及成本构成等情况;⑶近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⑷对收费对象的影响;⑸现行收费政策依据。
  机场管理机构和服务提供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物价局。
  四、具体工作要求
  各经营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8年以来所有涉及旅客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梳理,同时积极配合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7月底前如实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要从切实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在收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力量对企业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水平进行核查测算,对用户承受能力以及有关方面意见等情况开展调研,提出初审意见,并就现行的收费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对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于8月20日前报送我局(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处),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我们将组织调研组对部分航空公司和机场的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调查表
  (联系人:白玉 联系电话:020-83134697电子邮箱:gdswjjgyc@)

相关附件:
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情况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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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 粤价[2011]284号 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