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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00]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0-2-18
实施时间: 2000-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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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地税[1998]3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微机打印专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每份0.45元(每份3联、规格240×140mm)。
  二、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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