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3-16
实施时间: 199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0001/1/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甬政发[2008]65 2008/8/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4 2014/1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沪公局发[2013] 2013/10/12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 甘财税[2023]11 2023/6/1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 沪财税[2019]22 2019/6/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 渝财综[2022]34 2022/1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 桂财综[2015]1号 2015/2/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湘财综[2011]30 2011/6/20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 赣财综[2012]14 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