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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发文文号: 法[司]发[1985]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1985-9-20
实施时间: 1985-9-20
失效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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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公务费,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审判场地租赁费;
  9.押解、执行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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