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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26]9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6-9-29
实施时间: 2026-10-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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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 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 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单户可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为100万元。
  (三) 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 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资金管理
  (一) 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对接建立“省对省”工作机制,缩短工作链条,高效开展贴息资金预拨、审核、结算、清算等各项工作。经办银行无省级分支机构的,由总部与注册地省级财政部门对接。
  (二) 操作流程。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向省级财政部门预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地方贴息资金保障。结合政策实施情况,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资金清算。
  三、组织实施
  (一) 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统计制度,按月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签订贷款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贴息比例、贴息期限、贴息额度等要素,确保借款人知晓政策内容;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对应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国家政策享受情况。
  (二) 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与省级财政部门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三) 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规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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