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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税协发[2021]1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21-4-12
实施时间: 2021-4-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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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4月12日

  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专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促进我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包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等级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事务所等级认定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本办法负责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中税协的标准审核后上报中税协,由中税协负责审核认定。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务所A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执业税务师5人以上;
  (二)注册资金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四)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加入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一年以上,并且上年度年检合格;
  (六)申请认定的年度不发生亏损;
  (七)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八)已进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并纳入实名制监管;
  (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低于TSC3;
  (十)纳税人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
  第七条 事务所AA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A级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二)执业税务师8人以上;
  (三)申请认定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事务所AAA级等级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A级、AA级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二)执业税务师10人以上;
  (三)申请认定上年度的经营收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
  (四)注册资金需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九条 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具体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内部管理和争先创优六个方面(见附件2《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年检)标准》)。
  第十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执业资质的要求(本项总分值1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事务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业务开展符合各项业务准则的要求。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无不正当经济利益来往(2分);
  (二)事务所事项变更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分);
  (三)设立分所的事务所,符合分所设立和管理的规定,没有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登记的自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以各种形式挂靠的分机构(2分);
  (四)无执业税务师同时在2个(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现象;无执业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行为;无在职税务人员以执业税务师身份在本所执业的情况;(2分);
  (五)没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业资质方面的问题(2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经营规模及业绩的要求(本项总分值30分,本项为基本条件和资格,必须达到满分):
  (一)执业税务师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相应等级的规定(10分);
  (二)经营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相应等级的规定(15分);
  (三)注册资金符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申报AAA级事务所的注册资金还需达到100万元以上(5分)。
  第十二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该符合下列执业规范和行业自律的要求(本项总分值3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以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公平竞争,服务收费符合规定,不得低于合理成本价(5分);
  (二)规范使用业务委托协议书并严格履行,签约率100%,并严格为委托人保密(3分);
  (三)开展的各类业务均有相应的业务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审查目标明确、步骤恰当、要点突出,可操作性强(2分);
  (四)工作底稿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资料真实、记录清晰、内容连贯、勾稽关系严谨、审核过程清楚且经过三级复核(2分);
  (五)维护税法,不代理做假账,不出具虚假报告(2分);
  (六)严格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签订行业公约(10分);
  (七)前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或没有因执业质量受到税务机关处罚、行业惩戒、通报批评的(包括本所的执业税务师和从业人员)(4分);
  (八)在社会和委托人发放的调查问卷(见附件3)中,不少于10份,满意度达到90%以上(2分)。
  第十三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当符合下列的内部管理条件的要求(本项总分值2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与所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有合理的奖惩制度,人员流动按规定办理手续(3分);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准确(3分);
  (三)执业质量、风险控制制度健全,达到三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基金(3分);
  (四)业务培训制度健全,有计划组织所内员工参加并完成每个年度的后续教育培训,要求学时符合有关要求,成绩合格(1分);
  (五)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有专人保管(1分);
  (六)没有隐匿、转移业务收入、虚报亏损;依法纳税;没有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包括团体和个人)的现象(3分);
  (七)按要求参加行业年度检查,且上年度年检合格(2分);
  (八)重视事务所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文化活动,设置企业文化专栏或者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网站,并能定期更新(1分);
  (九)按要求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行业报表、会员信息及有关数据资料(2分);
  (十)事务所设通讯员,及时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宣传部门传递事务所发展动态信息、税务师有关行业研究的文章、从业人员心得体会等文字、图片、影像材料,积极参与行业宣传(1分)。
  第十四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时,应当符合下列的党建的要求(本项总分值10分,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评分):
  (一)是否建立党支部,是否设有党务工作者(6分);
  (二)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化建设(2分);
  (三)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2分)。
  第十五条 事务所申请等级时,如果符合以下争先创优条件的,可以加分(本项目可以累加):
  (一)积极参加中税协、广西税协组织的各项知识竞赛,争创荣誉(进入复赛的,加1分;取得个人或团体名次的,加2分,本项目最高分为5分);
  (二)加快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前三年收入连续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加2分。本项最高分为5分);
  (三)取得税务师行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加2分);
  (四)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投稿被采用的或者在《注册税务师》杂志和其他涉税杂志报刊投稿被采用的(每次1分,本项最高分3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等级评定的事务所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复印件;
  (三)事务所中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事务所近三年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事务所上年度已交应交税金统计表;
  (六)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执业质量、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方面);
  (七)事务所全体职工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提出申请。事务所等级认定,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后,组织专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事务所做基本资格审核;
  (二)对申报事务所作实地综合考评;
  (三)以走访、座谈会和调查问卷(不少于10份)等方式征求委托人意见;
  (四)对每个申请参评的事务所写出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括考评的基本情况、考评得分、考评意见等内容,考评人签名)。
  第十九条 实地审核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团体会员证、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原件);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职业资格证书、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事务所内控情况(部门设置情况及内部管理制度);
  (四)分所及办事机构设置情况统计表(含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及收入情况等)。
  (五)申请认定年度财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申请认定年度涉税业务协议(原件)。
  (七)申请认定年度为企业开具的发票。
  (八)申请认定年度会费交纳凭证。
  (九)申请认定年度完税凭证。
  (十)申请认定年度财务总账、明细账及记账凭证。
  (十一)申请认定年度工作底稿清单(随机抽查5-10份工作底稿)。
  (十二)申请认定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十三)全体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原件)。
  (十四)其他。
  第二十条 符合考评标准的事务所候选名单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的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和中税协备案。
  第五章 事务所的等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向获得AAA级及以下的税务师事务所颁发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制作的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申报的事务所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已获得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但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进行认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认定的等级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复核指标异常或会费未按时缴纳的需实地审核。同时,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按计划做好对已认定等级事务所按照第三章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方式进行实地审核工作。
  复核中发现事务所经营业绩等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第二年相关指标仍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原有等级,并向社会公告。每个事务所只有一次整改期。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二十五条 事务所取得等级称号后,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举报,经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六章  集团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加总分公司等模式进行集团化的,参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开展等级认定工作不向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西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桂税协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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