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服务机构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8]23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失效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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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征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适合实行查帐征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核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按“其他服务业”的带征率3%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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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3
实施时间:2011-9-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