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10]2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18
实施时间: 2010-5-18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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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0]14号)相关规定,现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省地方税务局征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含省电力公司代管企业,下同)利用水、煤、油、气、风等各种资源生产形成的全部自发自用电量、销售电量(不含省电力公司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
  二、缴库时间和票据使用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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