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9]40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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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南州国家税务局:
  鉴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开始上网发电,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52号)规定: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增发电机组所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为了公平税负、便于企业核算,结合《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10号令)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拉西瓦发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实行以下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青海黄河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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