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函[2010]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2
实施时间: 2010-4-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列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由企业在年终汇缴时随汇缴资料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