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0]20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1
实施时间: 2001-11-2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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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组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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