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政[2008]35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2
实施时间: 2008-4-22
失效时间: 2010-4-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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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门征行为,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市区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予以贯彻执行。
  一、对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各办税服务厅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并对个人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下同)、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资料认真审核,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
  二、市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收入时,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计算应扣缴的税款时,可以抵减地税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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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市区个人税收门征综合征收率表》(2008).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金地税政[2010]43号
发文部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15
实施时间:20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