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销售出口原煤开具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税进发[2001]22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4
实施时间: 2001-9-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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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出口原煤必须通过全省在各地的煤炭集运站收购,按规定在生产环节不宜开具“专用税票”的情况,省局已于1996年以晋国税进发[1996]61号文件给予了明确,即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收购的出口原煤一律在煤炭集运站按规定开具“专用税票”;销售出口原煤的生产企业仍按原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最近,山西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反映,由于改革发展的需要,许多出口煤发运矿站进行了企业改制,组建了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公司等出口煤发运单位。根据企业改制后的新情况,经研究关于企业改制后“专用税票”的开具,由各级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认真核对改制后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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