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44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3
实施时间: 2003-7-23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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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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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