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长沙海关关于加强财政、税务、海关、国库账务核对有关事项的
发文文号: 长银发[2004]3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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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岳阳、常德、衡阳、株洲、韶山海关:
  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针对我省财税库关账务核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账数据口径
  财政、税务、海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均以银行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直接征收单位一律计算到角分,海关月报、年报数据核对到元。
  二、对账内容
  (一)各级银行国库与同级财政国库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核对;各级银行国库资金拨付合计数应与同级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合计数进行核对。
  (二)各级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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