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4]17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8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12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须对辖区内所有的亏损企业逐户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rdquo......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