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纳税人刻制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38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5
实施时间: 2000-7-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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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
  关于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和戳记章的有关事项,我局曾于1997年1月、1998年年底和1999年年初已分别下文一再明确规定,凡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和戳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尺寸和格式,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审批手续,并自行选择刻章单位刻制。
  但是,近日有群众向我局投诉,称某某印章公司在我市个别分局办税大厅私设承办业务网点,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我市各分局办税大厅的管理,严格印章的刻制程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纳税人需刻制印章的,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尺寸和格式,由纳税人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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