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0]16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0
实施时间: 2000-8-2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6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宿州市、阜阳市、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0]14号)精神,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取消了地税部门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的收费项目。现就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征收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税票全部作废,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将未使用的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销毁,并将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