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5]3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8-8
实施时间: 1995-8-8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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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体现了政府对受灾企业的关怀,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认真对待,及时了解核实企业受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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