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1]47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9
实施时间: 2001-9-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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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05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新华通讯社系统非企业性单位”在我市仅指新华通讯社深圳分社。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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