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电企业代发电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7]36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2
实施时间: 2007-1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2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电企业代发电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淮国税发[2007]1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和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节能调度实施替代发电工作的指导意见》(皖经电力[2007]95号)精神,我省关闭了一批装机容量在20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拥有被关闭机组的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