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工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3]2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收费遵循原则
  工商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凡属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下属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外,一律由委托方付费。
  二、公告服务收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规范公告服务收费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不得向企业收取公告费及其它相关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企业自行发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公告的,应由企业自行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代为公告并收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