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7]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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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省局对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减免企业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省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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