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法[2008]2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0-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5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市局工作职责划分,市局法制(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系统内《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管理工作,各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