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6]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19
实施时间: 2006-6-1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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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自购买至销售该住房时间不满5年的,应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自行放宽政策。
  二、对纳税人不能提供购买住房准确时间的有关资料的,视同购买时间不足5年,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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