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代收业务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3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3-1-15
失效时间: 2009-2-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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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你行《关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代收业务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鉴于你行变更行名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同意你行延期使用新版自印发票。行名变更之后,应立即使用带有新行名的自印发票,并及时缴销旧版发票。
  特此批复。
  二○○三年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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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10
实施时间:2009-2-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