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3]50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7-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此通知下发之前,我们已按国家税务总局答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函批复的免征增值税文件仍然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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