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劳社函[2002]5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1-31
实施时间: 2002-1-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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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梁勇、周志雄等28人劳动争议案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劳社函[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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