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5]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2-15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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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契税征管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政策问题
  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关于用外币缴纳契税如何结算问题
  受让房屋、土地,纳税人用外币缴纳契税的,按缴税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基准价格进行结算。
  三、居民生前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敬老院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供养协议,居民把个人所属的房屋财产、积蓄及退休养老金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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