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5]259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4
实施时间: 2005-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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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157号)文件印发以后,基层税务机关和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对该文件的具体执行和操作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使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可以被认定为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二、无仓储场地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三、大连市以外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我市经营收购业务应在发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及免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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