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8]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0-9-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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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征收2008年度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车辆、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通告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应纳税额和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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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车船税税目税额表;.doc    
2.广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地址、联系电话;.doc    
3.私人车辆征收点、自助缴税方式地址、联系电话;.doc    
4.番禺区(含南沙)、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代征点地址、联系电话。.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