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5]16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0
实施时间: 2005-6-1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向纳税人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的精神,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二、严格规范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各局不得擅自要求纳税人报送《办法》规定以外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