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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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要求,我省明确市(州)级国税机关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机关。各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上报地、市级国税机关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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